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莓莓奶茶 提问
公司以BT模式(建设-移交)承接某市政道路项目,合同约定:我公司先行垫资建设,建设期2年,建成后由政府分3年回购,回购款包含建设成本及资金占用费(年化8%)。税务机关认为:建设期间我公司未收到款项,但应按工程进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(适用“建筑服务”9%);资金占用费属于“贷款服务”6%,应在政府实际支付时确认。而我公司认为,BT项目整体属于“建筑服务”,应在政府回购时一次性确认纳税义务。请问:建设期按进度确认增值税导致我公司需先行垫付税款,是否合理?建设期发生的巨额进项税留抵,如何在回购期内消化?资金占用费部分是否必须拆分为“贷款服务”单独计税,还是可并入建筑服务统一按9%?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与增值税协调(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回购时点分期确认)?若政府延期回购,已申报的税款能否申请退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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