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费电话
4000032199
陈梅winner 提问
我公司欠某供应商货款500万元,因资金困难,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:供应商豁免200万元债务,剩余300万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(取得公司10%股权,评估价值为300万元)。请问我公司确认的20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?供应商确认的20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,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?若供应商需要提供何种证据证明损失的真实性(如评估报告、股东会决议)?此外,债务转股权环节是否涉及增值税(如供应商是否视同销售股权)?若公司未来经营好转,原供应商将股权转让获利,其成本如何确定?
咨询费 ¥60.00
已回答
联系我们
总部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
广州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
佛山地址: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
汕头地址: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
梅州地址: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-2店铺
关注我们
共享会计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