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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卿风
公司因资金困难,拖欠某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200万元,经协商以一套市价200万元的自有商品房抵偿。该商品房账面原值150万元,已计提折旧20万元。请问以房抵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?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200万元还是房产的公允价值?建筑企业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(如有)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?劳务公司取得房产后,其入账价值如何确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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