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卢昭昭
公司为一般纳税人,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。上月购入一批钢材100万元(已抵扣13%进项税),本月将其中30万元的钢材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设。请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是按30万元×13%计算,还是需考虑钢材的账面成本(可能包括运费等)?若钢材已领用但未实际投入简易计税项目,能否暂不转出?如何证明已实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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