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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一项未申请专利的“技术秘密”(工艺配方)给境内企业,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。根据规定,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(500万元以内免税)。但税务机关认为“技术秘密”不属于专利技术,也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,不能享受优惠。请问“技术秘密”转让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“技术转让”?如何向税务机关证明该技术秘密的先进性(如第三方鉴定报告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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