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芝芝为荔枝 提问
我公司为推广新产品,举办全国性抽奖活动,一等奖为一辆市场价30万元的小汽车(由我公司外购后赠送)。中奖者领取汽车时,我公司代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(按偶然所得适用20%税率)。税务机关后续检查时提出:赠送的小汽车应视同销售,按30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(13%税率)和企业所得税收入;同时,公司代中奖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属于“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”,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但我公司认为,代缴个税实质上是促销活动的必要成本,应允许扣除。请问:抽奖送汽车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如何确定(外购价30万元)?代中奖者缴纳的个税能否计入“销售费用”在税前扣除?若中奖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导致无法代扣个税,公司应如何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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