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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伟今
公司以成本价(市场售价的50%)将自产的一批家具销售给公司股东用于其个人住宅。税务机关认为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,应按市场价调整销售额并补征增值税。同时,认为股东少付的差价部分属于“股息红利”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?若股东以“批量购买”为由主张价格优惠,需提供何种证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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