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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mo汉堡包 提问  

我公司销售自研软件产品,合同约定:客户一次性支付软件费用10万元,享受终身免费升级服务(升级服务若单独购买,每年收费1万元)。销售当期,我公司按10万元全额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,同时按6%税率缴纳增值税(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3%部分即征即退)。但税务机关认为,免费升级服务属于合同中的“服务承诺”,应参照其公允价值(每年1万元)在未来服务期内分摊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。请问:在增值税处理上,是否应将部分收入分摊至升级服务期间?若需分摊,如何确定升级服务的公允价值?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,是否应执行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关于“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应分期确认收入”的规定?若税务机关坚持调整,我公司已按全额申报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部分退税?如何调整账务以避免税会差异?相关的政策规定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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