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费电话
4000032199
明天要开心些
我们承接某“甲供工程”项目,甲方自行采购了部分主要材料(钢筋、水泥),但未向我公司提供采购发票。我方按合同约定仅就劳务部分向甲方开票。税务机关认为,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,要求我方补缴增值税。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?若正确,我方应如何取得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?若甲方拒绝提供,我方可否按“甲供材”差额计税?
咨询费 ¥7.00
跟大家一起来讨论吧。
联系我们
总部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
广州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
佛山地址: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
汕头地址: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
梅州地址: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-2店铺
关注我们
共享会计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