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奶熊布偶 提问
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休闲垂钓中心,主要业务包括:收取钓位使用费(按天/按小时收费,钓获鱼归游客所有);对外销售鱼苗、鱼饲料、渔具;提供垂钓教练指导、团建垂钓活动策划执行服务;将中心内部分闲置水面出租给其他商户开展水上项目;自行养殖成鱼对外销售,同时将部分养殖水面及养殖设施对外承包给个人经营。该企业对部分客户采用**“钓位+教练指导+渔具租赁”打包套餐统一收费,未单独核算各项收入**;同时发生鱼塘开挖、塘埂硬化、增氧设备、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,以及支付给垂钓兼职教练的劳务报酬。 请分别指出上述各项业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目、适用税率,并说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?该垂钓中心打包套餐收入未单独核算,应如何计征增值税?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判定及税务处理?简述鱼塘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会计处理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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