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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美的路途END 提问
新能源电站开发过程中,企业支付给第三方的项目路条费、开发权转让费,无对应增值税发票,仅取得收款收据或服务协议,该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若路条费包含土地预审、环评协调、电网接入沟通等复合服务,如何拆分应税项目与非税项目?部分地区发改委明确路条交易违规,违规支出是否必然不得税前扣除?企业以“项目开发服务费”名义入账,税务机关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予以调增,企业如何举证支出的真实性、相关性与合理性?涉及跨省项目开发,不同省份税务执行口径差异如何协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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