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费电话
4000032199
芬
广告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媒介策划与投放执行服务,向客户收取全额广告费后,需向电视台、互联网平台支付绝大部分媒体采购成本。目前我司按全额开具“广告服务”发票并全额缴纳6%增值税。我们是否可能适用“广告服务差额征税”政策,以媒体采购成本为扣除额,仅就代理费部分纳税?需满足哪些条件并准备何种证明材料?
咨询费 ¥7.00
跟大家一起来讨论吧。
联系我们
总部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
广州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
佛山地址: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
汕头地址: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
梅州地址: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-2店铺
关注我们
共享会计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