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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泳璇
A、B、C三家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,平时食堂的食材由A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或收据,A公司采购食材后,月末由A公司分别向B、C公司制作食材费用分割单(一式三份),B、C公司凭食材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列支食材费用,请问上述共同采购货物能否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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