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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在销售商品时推行客户忠诚度计划,顾客每消费一定金额可累积积分,未来可兑换商品或折扣。在销售实现时,我们应将部分收入递延至积分被兑换或失效时。在税务实践中,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应严格按照开票或收款时间确认,还是可以参照会计处理,在积分实际兑换时才就递延部分确认纳税?如果税务与会计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,企业应如何建立台账进行管理,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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