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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uqingcain
我公司因供应商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,并根据合同条款收取了一笔高额赔偿金,该金额远超我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。税务机关到公司检查时,认为这笔超额赔偿属于价外费用,要求我们缴纳增值税。我们认为这属于民事损害赔偿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。请问,在合同条款应如何设计,才能有力地支持我们“不属于价外费用”的主张?在税务稽查过程中,我们应准备哪些关键证据来证明其损害赔偿性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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